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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22條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屬官或與其職務有關者,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 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稅或請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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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