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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33條

介紹業者對於因介紹而收存之證明書,工作憑證或其他有關係文件,不得 違反所有者之意思留置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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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