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業介紹法
› 第35條
職業介紹法 第35條
介紹業者須備置左列冊簿: 一、僱方申請簿。 二、傭方申請簿。 三、介紹日記簿。 四、介紹酬金收受簿。 前項各款所定冊簿,自最後記載之日記起,應保存三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4條
看 職業介紹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