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介紹法 › 第35條

職業介紹法 第35條

介紹業者須備置左列冊簿: 一、僱方申請簿。 二、傭方申請簿。 三、介紹日記簿。 四、介紹酬金收受簿。 前項各款所定冊簿,自最後記載之日記起,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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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