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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37條

介紹業者,每三個月,應將其業務狀況,於一個月內,填表報告該管市、 縣政府。 市、縣政府接收前項報告後,應彙齊分別填表報告省職業介紹機關或中央 勞動主管機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報告表,其格式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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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