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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讓與人及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 、日及住、居所。 二、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其為部分讓與者,應記載其讓與之應有部分 或權利種類。 前項申請,應檢具著作財產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其著作權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業經註冊者,應繳回原領著作 權註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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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