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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著作原件或樣本,如因性質特殊或龐大、易損或昂貴,確實不便或不能繳 交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減免,或以著作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 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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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