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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後,其已登記之事項變更者,得由原申請人或其繼承 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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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