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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申請製版權取得登記者,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製版權登記申請書。 二、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明 文件。 三、被製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 四、製版物樣本一份。 前項第一款登記申請書應記載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 稱。 無第一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者,應檢具保證書,載明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 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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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