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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申請著作人登記,應由著作人為之。著作人死亡者,應由本法第八十六條 規定之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應由著作財產 權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權 利人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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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