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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著作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 一、著作名稱。 二、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申請著作人登記者,得免標明前項第三款規定事項。 衍生、編輯著作之著作樣本,並應標明所改作或所編輯原著作之著作名稱 、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但原著作無該項記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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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