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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質權人及出質人或質權讓與人及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 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 三、債權金額。 四、登記原因有存續期間、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或賠償數額之約定者 ,其約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項,於申請質權變更或消滅登記者,免予記 載。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或質權讓與登記者,應記載質權標的物之範圍。申請質 權變更登記者,應記載變更登記之事項。申請質權處分之限制登記者,應 記載限制之內容。 前項申請,應檢具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之證明文件 。 申請質權讓與、變更、處分之限制或消滅登記,其質權在本法修正施行前 業經註冊者,應繳回原領著作權設定質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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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