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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申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 一、被授權或限制之權利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 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授權或限制之內容。 前項申請,應檢具授權或限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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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