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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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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 請求發還。 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查閱或影印。利害關係人檢具利害 關係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查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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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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