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 第32條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 請求發還。 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查閱或影印。利害關係人檢具利害 關係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查閱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