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著作權登記申請書,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申請人或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 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人之姓名。 三、著作名稱。 四、著作類別。 五、著作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國籍。 六、著作完成日或首次公開發表日。 七、登記項目。 八、登記原因及其發生年、月、日。 九、已註冊或登記者,其著作權執照號碼或登記案號。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首次發行之 國家或地區及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日期。 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之外國人申請著作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著作財 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著作首 次發行日、首次發行之國家或地區、在條約或協定規定國家內發行日及著 作人之住、居所。如著作財產權係受讓取得者,並應記載其受讓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