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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者,於本細則修正施行後,得繳回原領執照 或證明書,依本細則規定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得減免其應繳之文件,並得減免其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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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