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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蠶種製造者,應於收蟻後三日內,依本細則所附第四號書式填明,呈報商 品檢驗局或各省市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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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