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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普通蠶種製造用蠶兒及繭,應依左列標準審查之: 一、一收蟻批之過半箔數,發現傳染性病蠶,其中有一箔超過百分之五者 ,其一收蟻批均為不合格。 二、箔內傳染性病蠶超過百分之一者,其一箔之蠶不合格。 三、一收蟻批之蠶繭,除硬化病、蠶蛆病外,發現死籠繭滿百分之五者, 其一收蟻批之繭均不合格。 四、薄皮畸形之繭,不得製種。 五、蠶兒須食慾旺盛,舉動活潑,發育整齊,經過佳良者為合格。 六、蠶兒及繭,具有各該品種固有之體色、體型、繭色、繭型者為合格。 七、雌雄各半十顆平均繭層量,合於左列重量者為合格: (一) 一化性中國種及屬於此系統者,○.一九公克以上。 (二) 一化性日本種及屬於此系統者,○.二○公克以上。 (三) 一化性歐洲種及屬於此系統者,○.二四公克以上。 (四) 二化性第一化期越年種及第二化期者,○.一五公克以上。 (五) 交雜固定種須在產出此固定種之系統之平均繭層量以上。 八、對蟻量十公克之平均收繭量,一化性不滿二十四公斤,二化性不滿十 九公斤者,其一收蟻批之繭,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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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