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 第18條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原蠶種製造者,於製種完畢後三日,依本細則所附第八號書式填明,請求 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抽檢母蛾百分之五,其毒率在百分之三以下時 ,其餘百分之九十五,如該場有相當之技術人員及檢種設備時,得依本細 則所附第九號書式填明,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隨時派員督察自 行檢查,於必要時仍將全部母蛾,提運至指定處所,舉行檢查,缺蛾及蛾 號錯亂之種,應燒棄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