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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原蠶種製造者,於製種完畢後三日,依本細則所附第八號書式填明,請求 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抽檢母蛾百分之五,其毒率在百分之三以下時 ,其餘百分之九十五,如該場有相當之技術人員及檢種設備時,得依本細 則所附第九號書式填明,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隨時派員督察自 行檢查,於必要時仍將全部母蛾,提運至指定處所,舉行檢查,缺蛾及蛾 號錯亂之種,應燒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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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