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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蠶種製造者,為停止業務或移轉產權時,須將原領許可證繳銷,其繼承產 權經營製種者,應依本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另行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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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