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 第20條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於抽取百分之五母蛾後,其春製秋種於一個 月內,秋製春種於兩個月內,即時浸酸種及生種於提蛾後之四日內,將毒 率成績通告發表,其免檢之母蛾,由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員監視 焚燬之,並將成績呈報經濟部備案。在未通告以前所有母蛾,不得移燬或 自行檢查。又框製種欲為散卵非經許可,不得脫粒裝盒。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