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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蠶種製造者,應於每批收繭終了後三日內,依本細則所附第六號書式填明 ,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員蒞場檢查。 經前項檢查合格者,應依本細則所附第七號書式填發證書,並呈報經濟部 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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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