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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蠶種製造者所場遷移時,應依本細則所附第二號書式呈請所在地商品檢驗 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轉呈經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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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