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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蠶種製造者,於全部毒率檢查終了時,施行挖補後三日內,依本細則所附 第十五號書式填明,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員審核,填給本細 則所附第十六號書式合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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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