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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蠶種製造之主任技術員,不得兼任他場職務,遇有更動時,蠶種製造者, 應將其繼任人員之姓名、履歷,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轉 報經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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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