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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蠶種製造者,不得將各收蟻批之蠶兒、蠶繭、蠶蛾混同飼育或處理,並不 得分製平附散卵與框製,其原蠶種連卵殼,應送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 關焚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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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