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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所規定頒發之合格證,不得有出讓、複用、混用或塗抹 等情事,其經檢驗有合格證之蠶種,全國各地概得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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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