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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辦法 第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安置退除役官兵, 從事水產養殖事業,以達成自給自足,特訂定榮民水產養殖事業輔導經營 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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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