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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研究檢驗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染病病原體及病媒研究事項。 二、傳染病病原體及病媒學術研究之策劃事項。 三、傳染病病原體及病媒研究重點方針訂定事項。 四、傳染病病原體及病媒研究成果發表事項。 五、傳染病個案檢體檢驗事項。 六、傳染病病原體檢驗結果判定事項。 七、實驗室品質保證實施事項。 八、傳染病病原體檢驗標準程序訂定事項。 九、傳染病病原體檢驗認證授權事項。 十、傳染病病原體檢驗及病媒調查訓練事項。 十一、病媒鑑定、標本蒐集、維護等事項。 十二、重要病媒之飼養及供應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防疫檢驗及病媒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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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