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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疾病監測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定點監視科) (一) 傳染病學校監測通報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二) 傳染病定點醫師監測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三) 傳染病實驗室檢驗監測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四) 傳染病人口密集機構監測通報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五) 傳染病定點監視相關系統之研發與評估。 (六) 其他有關傳染病監測通報、資料蒐集事項。 (七) 編輯與發行「定醫監視週報」、「學校監視週報」。 二、第二科: (法定傳染病監視科) (一) 法定傳染病監測通報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二) 症候群監測通報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三) 主動監測通報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四) 傳染病疫情地理資訊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五) 傳染病田野疫調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六) 傳染病疫情看板及即時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七) 協助急診室監測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八) 協助疫情指揮中心之規劃與系統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九) 傳染病非定點監視相關系統之研發與評估。 (十) 疫情解析、研判、資料蒐集及其他有關法定傳染病監測事項。 三、第三科: (國際疫情科) (一) 國際疫情之蒐集、分析及整理事項。 (二) 傳染病統計暨監視年報之整理、彙編及印製事項。 (三) 疫情報導之整理、彙編及印製事項。 (四) 疫情通報及民眾諮詢服務中心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 無線電通訊之業務推廣及訓練事項。 (六) 疫情防治會議之召集及聯繫事項。 (七)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例審查事項。 (八) 其他有關國際疫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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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