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所定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