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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執行單位將其研發成果授權予國外對象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或承接能力之對象。 二、不影響國民健康或國內廠商競爭力、技術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 三、授權國外對象更有利於國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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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