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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2條

執行單位經資助機關同意者,得依下列原則,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外對象),就其研發成果進行交互授權: 一、平等互惠。 二、交互授權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 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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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