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6條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負責管理、運用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必要時,得委託、委任執行單位或其他機關(構)、民間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或委任應簽訂行政契約;契約內應約定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