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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目的,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將其研發成果於五年內,無償授權實施。 前項授權期限屆至,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情形,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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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