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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其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公告其研發成果。但契約另有約定、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時,應以刊登網際網路或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 前項研發成果說明會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執行單位得錄製會議情況,上傳於網際網路、衛星廣播或其他媒體: 一、實體會議。 二、實體與網路視訊會議併行舉辦。但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得僅以網路視訊會議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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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