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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8條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執行單位運用其研發成果時,得參考下列因素計價: 一、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力。 二、替代之技術來源。 三、業界接受能力。 四、研究開發費用及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多寡。 五、市場價值。 六、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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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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