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管理及運用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理單位或人員設置: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設專責單位。 (二)指定或置專責人員。 (三)由法務或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 (四)以任務編組方式運作。 (五)委託代為管理。 二、研發成果維護:研發成果國、內外權利之申請、建檔、定期盤點、維護、終止維護程序及相關權益之保障。 三、研發成果運用:研發成果之授權、讓與、再授權、再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作業流程及相關收益之運用。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申報與審議之程序及管理。 五、資訊保密管理: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之管理。 六、會計管理:研發成果收入與支出之單獨列帳及其他會計管理。 七、股權處分管理:股權處分價格、時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評估、管理。 八、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委任、信託、訴訟與其他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