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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執行單位知悉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十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利害關係人知有前項情事時,亦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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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