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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執行單位應依本部或資助機關要求,定期提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運用情形及資料。 本部或資助機關得就前項資料進行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資料及實地查訪結果,得作為補助之參據。 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未於本部或資助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者,本部或資助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補助。 本部所屬機關(構)應定期或依本部要求,提報自行或資助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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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