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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0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繳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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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