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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5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繳納登錄執業證明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四、合於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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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