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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4條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設有財稅(政)、會計、企管、商學或法律系(所)、科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以財經、稅務、會計教育訓練為宗旨,且訓練著有績效之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准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 四、最近三年辦理財經、稅務或會計教育訓練之績效。 前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業訓練課程及時數。 二、課程師資。 三、收費及退費標準。 四、勤惰管理及教學督導。 五、專業訓練場地及設備內容。 六、其他相關事宜。 第一項國稅局所為之核准,其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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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