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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7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得與委任人約定收取合理之酬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報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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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