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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31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轄區國稅局得廢止其辦理專業訓練之核准: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與申請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情節嚴重。 二、有事實足認領有第二十七條訓練證明之人員,其實際參與專業訓練之課程或時數,與核發之證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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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