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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任: 一、委任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 二、委任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記帳、報稅。 三、其他因委任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詳實之記帳報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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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