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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於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時,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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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