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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4條

未依規定辦理登錄或登錄後經註銷者,不得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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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