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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8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經國稅局審查合格者,發給登錄執業證明書。 國稅局依第六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登錄執業證明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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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