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第3條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3條

合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