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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4條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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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